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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债务人恶意躲避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5日 来源:广东中山借款担保纠纷律师
[导读]:   宋律师,广东中山借款担保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

  宋律师,广东中山借款担保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实践中,有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对此问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成立之时起计算,以2年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第三种观点主张应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时起计算。笔者认为,上述各种观点都有理论支撑,也为不同国家的民法所采纳,但何种观点适用于我国,取决于我国《》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是诉讼时效启动的前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并不是债权成立之时,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中,债务事实确定无疑,但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并不能通过债务事实本身予以确认。据此,《民法通则》排除了第一种观点适用的可能性。

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两种观点与《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相一致,即债权人只有向债务人求偿遭到拒绝后,才能够确定其债权是否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两者的不同就在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计算不同:第二种观点主张自债权人主张债权遭拒绝的次日计算;第三种观点实际上主张即使债权人的求偿遭到拒绝,诉讼时效也不能开始计算,债权人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待宽限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笔者认为,从《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看,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虽然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但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宽限期就是债务的履行期,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全部债务,导致诉讼时效消灭;二是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已履行的部分诉讼时效消灭,未履行的部分在宽限期届满后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三是债务人在宽限期不履行债务,则在宽限期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在宽限期内,债务的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并不确切地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只有当宽限期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受到侵害才最后得以确定,因此,第三种观点符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应当采纳。

债务人恶意躲避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债务人恶意躲避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面对债务人恶意躲避债权的行为当事人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债,但如果双方能沟通和平解决尽量要采取这种方式比较轻松。更多计算债务人恶意躲避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请你上网站咨询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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