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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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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广东中山借款担保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8项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第9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4、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1款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人会议召集和行使职权的方法,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理解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
一、符合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即债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债权转让由执行法院主持且各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即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可以通过执行法院主持的债权转让活动得到变通行使。
三、受让人与当事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
即债权转让的目的必须是促使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如因受让人对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加入,可以达到债权凭证出让人与受让人债权债务关系抵消、向债权凭证的出让人代位清偿、受让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合并或抵消等目的,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成为可能。
四、债权凭证的转让应当规定失效期限或失效条件
债权凭证的转让,多数是基于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由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的,为债权凭证可以适用于执行和解案件的例外情形。为了使债权转让不至于成为申请执行人转嫁执行风险和被执行人逃避与拖延履行的“合法事由”,应当明确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行为失效期限或者失效条件,当失效期间届满或失效条件成就、或者受让人提出抗辩、异议或请求撤销时,经审查确认可以宣告债权凭证转让行为丧失法律效力。
以上是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如何理解”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