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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广东中山借款担保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何俊发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20202110364740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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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齐乐路8号良安大厦15、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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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怎么办 提前还借款时利率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 来源:广东中山借款担保纠纷律师
[导读]:  何俊发律师,广东中山借款担保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何俊发律师,广东中山借款担保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怎么办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怎么办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提前还借款时利率的认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提前还借款时利率的认定。对此间题,合同法第208条没有具体规定。


  从目前各大银行的实际操作情况看,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一般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这种做法是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与第208条的规定也不矛盾。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它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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