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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发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2020211036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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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齐乐路8号良安大厦15、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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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关系有哪些?借款利息的保护区间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0日 来源:广东中山借款担保纠纷律师
[导读]:   何俊发律师,广东中山借款担保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何俊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

  何俊发律师,广东中山借款担保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何俊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关系有哪些?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少债权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被别有企图的债务人利用,以使自己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导致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下面这些借款关系都不受法律保护,大家有谨慎啦!



  债权人注意:这些借贷不受法律的保护,借钱之后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借给未成年人的借款


  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单独进行民事活动需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若借款给未成年人,此民事行为的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当民事行为确认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8、高利贷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利息的保护区间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很多人都知道了年利率不能超过24%这一规定,但是对于利息到底在哪些范围内能够得到保护还是一知半解,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条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最高限额为24%,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此时,若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一、约定年利率在24%范围内的司法保护区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年利率约定为24%范围内的,属于利息的司法保护区,法院均应支持。


  二、约定年利率24%至36%区间的自然债务区。


  根据法律规定,在约定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法院原则上不保护,但已经支付的利息借款方也不能要求追回,但此区间未支付的利息法院将不再不支持出借方的利息主张。


  三、约定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无效区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在约定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部分,是法律规定的无效利息,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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